济宁医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4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17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政府励志奖学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另一项位于前50%(含);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名额和在校生人数,按照1:1的比例分配各学院评选名额。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初选,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至少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提交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的发放、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款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由财务处将奖学金打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发放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获奖者,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奖励资格的获奖者,学校将收回已发的奖金,并视情节诉诸法律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