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06浏览次数:292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范围: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组织领导与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院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生发送《济宁医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济宁医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济宁医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工作启动。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济宁医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济宁医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2、班级评议小组人员构成: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有两名主要学生干部和各宿舍或小组的学生代表参加,负责本班学生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条件:
    (1)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高,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2)团结同学,工作积极,坚持原则,诚实守信;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全班同学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选拔工作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辅导员、班主任应事先征求班级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全班同学大会选举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要有1-2名差额,每个宿舍、每个小组要保证至少有一名代表。
    3、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定。
    1、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做好研究工作,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反映的情况。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征得二级学院评议小组意见后做出调整。
    4、各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填写《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表》(书面及电子材料)连同《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济宁医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资助领导小组经认真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认定标准与比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认定比例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20%。
    (一)一般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费用。约占学生总数的10%。
    (二)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筹集到的资金,不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及生活基本费用。约占学生总数的7%。
    “一般困难”和“困难”的学生应结合以下情况认定: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不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殊困难的学生,指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支付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约占学生总数的3%。
    “特殊困难”的学生应符合困难学生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购买MP3、电子辞典等高档电子设备的,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符合申请认定条件贫困生的学生需提供所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班级评议小组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责任心,实事求是做好评议和认定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资格复查。学校组织对贫困学生家庭实地调查走访,走访工作分期安排。每学期走访人数不低于认定学生总数的1/2。
    (三)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资助资格,取消在校期间评先评优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济宁医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济宁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备案表
 
                      
 
 
                             二○○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