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5-06浏览次数:13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二)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三)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增强学习动力,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
(五)做好学生的年度综合测评和总结评比工作,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发挥学生组织和学生骨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八)组织协调理论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校总体上按照师生比1:250—3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院(系、部)可根据实际配备专职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标准如下:
(一)年龄在35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心身健康。
(二)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三)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组织、人事和院(系、部)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九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部)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学校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部)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辅导员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院(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重点是思想政治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程序为:个人述职、学生评议、院(系、部)评价、相关部门评价。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学年末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分别授予“优秀辅导员”或“先进工作者”称号,并择优推荐参加上级评选。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第六章 转岗和分流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竞争上岗与转岗分流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及时调整充实队伍,永葆生机活力。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满十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有培养前途的,可作为后备干部继续培养;有教学科研能力的,推荐到教学科研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胜任辅导员工作、工作有重大失误、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辅导员,要及时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