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5浏览次数: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我院。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省政府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分配二级学院获奖名额。
第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评选出本部门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每年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