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5浏览次数:57

    学生证是我校正式学籍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严肃学生证的职能和有效地克服学生证使用管理中出现的混乱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生入学后,经教务处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由所在院(系、部)辅导员到学生处集体办理学生证。经学生处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和钢印后,方可使用。
    二、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三、学生证 “乘车区间”一栏的火车站名,应填写离家最近且最方便的火车站。学生证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需变更应持有关单位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审查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办理。
    四、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学生证不再继续有效。
    五、按国家规定,每学年乘车优惠卡只充磁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开始充磁,具体时间见学生处通知,过期不再办理。
    六、丢失学生证需要补发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审查并出具遗失证明,学生处核定后方可办理。学生证破损严重需要更换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审查,并携带破损原件方可换发。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学习期间,不予补办学生证。
    七、每年5月份、11月份学生处集中办理学生证补办或换发。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补发和换发学生证需按学校规定补交成本费。
    八、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