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3-06-05浏览次数:62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正确运用网络,获得有益信息,保障网络秩序,建设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网上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济宁医学院校园网使用与安全管理规定》及《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网络规定和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  从事违反国家法令、法律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在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防碍社会稳定的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在网络上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者;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等活动,触犯国家刑律者;
    3.故意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给国家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条  散布恶意信息,妨害攻击国家、集体及个人名誉和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1.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公然或以影射方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单位,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或采用窃取他人口令或名称,盗用他人账号等手段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借口停电、停水、体育比赛或其它突发事件,或为发泄私愤在网络上发布恶性语言进行谩骂、攻击,损害个人或集体声誉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因发布的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信息发布者或转发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给予以下处分:
    1.制作、主动调查、存储、传播反动电子出版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主动调查、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从事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或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1.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或运行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的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未造成严重损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近似条例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学校在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