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5浏览次数:282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具有为国家富强而奋斗的精神;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3、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品德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二、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4%;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6%;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5%
   三、学生奖学金评定要求
    1、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中要坚持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办法,以专业和年级为单位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列名次。评奖总积分的计算公式和测评办法,按照《济宁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细则及附加分标准》执行。
    2、德育成绩主要是指反映日常行为表现的德育评定成绩,包括思想品德表现、生活作风、学习态度、劳动态度、集体精神、遵纪情况等。凡日常行为表现评定成绩达不到良好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党团组织、学校通报批评、警告或以上处分者,均不能获得奖学金。
    3、学生奖学金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评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年级办主持。对于批准缓考的学生,其缓考成绩必须在开学后一月内上报,过期或不属于批准缓考的,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实习期间不再评发奖学金。
    4、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年级评选情况填写《奖学金呈报表》和《汇总表》,经各院(系、部)审核无误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5、各院(系、部)要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年级办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