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5浏览次数:3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条  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学,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及专科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我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来校或来函(电)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加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高考健康检查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但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由各教研室主讲教师填入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名后报送教务处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重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随原班试读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经考核其主要课程成绩达到“优秀”,其他课程成绩及格,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并允许提前毕业(主要课程以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重修,重修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随原班试读。试读期满所修课程及重修课程全部及格或只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方可继续随班学习,如有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课程不及格,仍作留(降)级处理;如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即按退学处理。不能申请留校试读。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能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的,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应予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免修课程如在两门以上,必须预修或选修一门或两门课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和体育课、劳动课、实习课等应随新编入的年级学习,不准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家长工作调动、转业等不能作为转学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转学、转专业要严格掌握,对学生情况要仔细审查,没有充足理由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全部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应当服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学,必须有以下材料:
学校报告(须有文号)、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同意函或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院(系)负责人同意后,将学生申请与院(系)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查。
2、省内高校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3、跨省转学:①由本省转出: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②由外省转入: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的原则:
(一)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规划,择优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仅为本科二年级学生,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一般控制在同届学生总数的3%以内,原则上仅限于年级综合测评前3%的学生。
(二)学生转专业的事宜每年办理一次。每年寒假前两周,学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学校组织择优确定转专业学生人选。
(三)专业跨文、理大类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院(系)负责人审查后向拟转入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文件须说明转专业的理由,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者,须附医院证明。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一学期累计达到六周及其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六周及其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学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
(二)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出国探亲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1.经重修后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专科只能留、降级一次);
3.不论何种原因留(降)级或休学,累计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专科超过一年)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超过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退学的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结业离校半年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审查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经考核仍不合格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一经发现即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省教育厅申请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课外活动与校园秩序
第一节  学生社团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有益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校有权取缔从事违反法律和校纪活动的社团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文体与社会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不得采取张贴大、小字报等不恰当的方式。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获得批准。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节  校园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必须佩戴校徽、胸牌,随身携带学生证,出入校门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严禁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等场所的设备与设施,损坏应予赔偿。
第六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六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科技创新、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维护社会公德和秩序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提前解除;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不构成犯罪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犯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带头罢课、罢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和诽谤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学秩序、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禁止学生之间带有博彩性质的活动。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博彩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多次参与博彩活动,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或为博彩活动提供场所、工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对打架、聚众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者:
1.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提供虚假证明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虚假证明,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提供虚假证明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侮辱他人、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调戏妇女、侮辱他人、对异性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禁止未婚同居,违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婚同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我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任何违纪和舞弊行为。违纪者视其轻重,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 考生应试期间的下列行为均以破坏考场秩序论处:
1.未经教务处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前来考场者;
2.携带被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制止者;
3.不按规定的考试座位就坐,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者;
4.破坏考场肃静秩序,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制止者;
5.不服从监考人员制止的其他破坏考场秩序者。
(二) 破坏考场秩序的考生不得参试,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有关考试课程以零分计。
(三) 考生参加闭卷考试时的下列行为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 应试期间携带与闭卷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以及通讯工具和其他被视为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的;
2. 在自身体表、服装、桌面或其他携带物品等处书写与闭卷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的;
3. 窥视其他考生试卷或考生之间交头接耳并形成作弊事实的;
4. 考生之间以各种形式传递、交换、核对试题答案的;
5. 找他人替代考试者和替代他人应试的;
6. 其他被认定属于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 考试作弊的考生,一经发现、核实,按以下办法处理:
1.考试作弊的学生,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重修、重考。
2.对夹带书籍、笔记、小抄、通讯工具和其他被视为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将其放在指定位置者;在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别人试卷或让别人偷看试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偷看书籍、笔记、小抄,考前在桌面上书写考试有关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传递小抄、调换试卷者,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偷窃试卷、场外答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因考试作弊受到两次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经商及非法传销者,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或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八十二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八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