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十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5浏览次数:53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进一步奋发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济宁医学院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学习刻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学习成绩优秀,每年获得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列前三名。研究生要有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 
    (三)热爱集体,积极主动从事学校和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身心健康,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并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三、组织领导 
  成立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同志担任;设立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四、评选要求
    各院(系)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评选活动。要在层层选拔的基础上评选出本院(系)候选人,填写《济宁医学院“十大优秀学生”推荐表》,与事迹材料一起报学生处审核。
    五、评审及表彰办法
    评选表彰活动小组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评审;11月举办颁奖活动,对“十大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