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学生参军入伍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15-06-01浏览次数:1137

 
 
征兵时间
即日起至8月5日开始报名,8月2日起体检、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
 
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今年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2015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女青年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的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着自愿原则也可参加今年的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

 
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通过全国征兵网报名(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不具备上网条件或不会网络报名的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今年参加高考,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大学生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可以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也可以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军队士兵待遇
军人工资待遇
入伍后第一年兵每月600元,第二年兵每月700元,转为下士每月3120元左右、中士4000元左右、上士53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6800元左右。提拔为尉官排级5300元起、连级5900元左右起。
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政策规定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6周岁,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等等。
大学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政策规定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的,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从大学生士兵中选取士官政策规定
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优先选取士官;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大学生士兵,本人自愿继续服现役且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保留至服现役满中级士官规定的服役年限;对确定为士官培养对象的大学生士兵,优先安排参加与任职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基层分队长、班长、副班长;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大学毕业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考入士官学校后,可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班,修满规定课程和学分的,发给职业技术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后原则上服役至四级军士长,获得技师资格的,优先选取为高级士官。

 
入伍优惠政策
大学生优惠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应届生和往届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批准入伍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并享受国家学费资助政策。
在已有鼓励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基础上,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15年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一)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二)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三)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五)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六)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实行城乡一体化优待金补助标准,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对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按照2.5倍优待金发放,对到新疆服役的义务兵按照2倍优待金发放(在八一建军节前发放到所有入伍青年家中)。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标准义务兵优待金外,再每年给予本科学历增发3000元、专科学历增发2000元的优待补助金。
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和1.5倍数额确定,由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时发放。同时,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义务兵10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发放生活补助。
山东省征兵优惠政策规定
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规定:
(1)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2)义务兵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3)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适当提高。(4)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5)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6)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7)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8)指导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拿出一定数额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9)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10)对退役士兵进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济宁市征兵及任城区优惠政策规定
济宁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规定:
(1)义务兵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对到西藏服现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放;对到新疆或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界定的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当地优待金的2倍发放。(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40%,一等功增发30%,二等功增发20%,三等功增发10%,优秀士兵增发5%)。(2)各级编制部门要指导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退役士兵的专业特长,每年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10%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士兵。(3)大学生退役士兵和到西藏、新疆等高原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凡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的,同等条件下考试成绩增加总分值的10%。(4)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5)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6)对服役满12年转业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评定为五至八级残疾的,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7)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和1.5倍的数额确定,由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时发放。

 
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惩处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或者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三)属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的,3年内取消高考资格,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录用为公务员、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不办理营业执照、不划分宅基地;(四)要求出境,3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除上述处罚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兵役机关。还可并处当地优待金3至5倍的罚款。
其它
应征入伍青年已经和工作单位签约,现在又想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行为。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复工复职及工资福利待遇。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应届大学毕业生男兵入伍流程》;《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编)》;《女兵征集办法及流程》;详见“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