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5-06浏览: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山东省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提出各市和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我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每年分配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将名额分配至二级学院,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评选出本部门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汇总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